失業、無薪假 不能申報扶養

自由 更新日期:2009/05/14 04:09

〔記者鄭琪芳/台北報導〕經濟不景氣,去年不少人失業、放無薪假,不過,已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,若因失業、無薪休假等原因而沒有收入,不符合「無謀生能力」的條件,不能申報扶養親屬。

 

北區國稅局說明,未滿20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,可以申報扶養親屬,至於年滿20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,因在校就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,受納稅人扶養者,才可以申報扶養親屬。

 

所謂「無謀生能力」,須符合以下條件:一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;二、身體傷殘、精神障礙、智能不足、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,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;三、本人及配偶未滿60歲「直系尊親屬」,年所得未超過免稅額

 

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指出,已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,若因公司倒閉、工廠關廠、放無薪假、補習等原因而無收入,並不符合「無謀生能力」的條件,因此,不能申報扶養。

 

高雄市國稅局提醒,去年9月以來,曾領取失業給付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、近貧補助及馬上關懷救助金、或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的月份達兩個月,可以申請延繳綜所稅,但以一次為限,最長三個月,須在綜所稅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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